(五)竞得人或中标人与市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六)加油站建设与经营需办理的手续。
1、项目开工建设前办理下列手续。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规划委《规划意见函复》、市国土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市交通委《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意见的函》、市环保局《加油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进行项目核准。
市规划委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国土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市公安局消防局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市安全监管局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办理《影响交通安全占道施工许可证》;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后办理下列手续。
市规划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意见》;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市公安局消防局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市安全监管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市环保局办理《加油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批复》;
质量监督部门办理加油机《检定证书》、《计量员上岗证》;
市交通委办理加油站开设道口占掘路行政许可手续;
市商务委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市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第四条 迁建加油站审批管理程序。
(一)加油站迁建项目必须符合《北京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加油站布局规划。
(二)被拆迁加油站用地属于国有土地,建设、经营手续齐全,确有必要还建的,应在各项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实施“拆一还一”原则。被拆迁单位提出申请,各成员单位以联席会或会签形式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推进。
被拆迁加油站用地属于租赁集体土地,应以货币补偿方式完成拆除,被拆除单位按规定参加加油站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办理其它手续同新建加油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