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投资人、拟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没有
《条例》第
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的,申请人应当依法提交境外投资人等人员的有关书面声明,并提交境外投资人等人员所在国家、地区有关机构或者驻华使领馆及有关派驻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声明核查属实文书。
4、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5、经营场所周边300米范围内地理位置图及内部布局平面图计算机打印件。
6、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该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文件和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消防安全条件审查通过的有关文件。
7、对申请在有争议的化学品仓库毗连位置设立娱乐场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文书。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游艺娱乐场所的,依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四)审批方式及程序
申请人设立游艺娱乐场所,可就设立条件等问题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咨询,文化主管部门应给予政策指导。
1、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应符合法定条件及标准。文化行政部门对拟设立场所的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北京市设立娱乐场所行政许可事项听证办法》的规定举行听证。听证应本着方便当事人的原则,在工作方式上探索与公安、工商、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听证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安排听证事宜。
3、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4、送达:文化行政部门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