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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强化服务,促进发展。为融资性担保行业更好地发展,在坚持监管要求的同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各担保公司在规范过程中面临的困难,支持和帮助融资性担保公司尽早达到监管要求。加强对问题突出、风险较大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和督促,支持信誉好、资本实力强、经营管理规范、风险管控水平高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强做优,逐步提高行业竞争力和服务中小企业的能力,促进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三)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公开审批流程、监管指标和审批结果,确保规范和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对各种所有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一视同仁,确保规范和监管工作的公平公正。

  (四)分工负责,协同合作。充分发挥北京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作用,重大事项、重点问题等提交联席会议审议;整合各区(县)监管部门的力量,市、区两级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发挥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借助中介机构的专业能力,确保规范工作的高水平和高效率。

  二、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政策发布和宣传培训阶段。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并报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备案后,印发实施《暂行办法》。

  针对区(县)监管部门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实施《暂行办法》的宣传和相关培训工作。

  第二阶段:受理和规范阶段。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区(县)监管部门正式受理融资性担保公司申领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市监管部门组织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和审查:对运作规范、符合监管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颁发经营许可证;对暂不符合监管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提出整改要求,待融资性担保公司制定整改计划并承诺按计划整改后,颁发有效期较短的经营许可证。

  第三阶段:督促整改阶段。

  区(县)监管部门根据整改要求及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整改计划,督促其整改工作。

  第四阶段:整改验收阶段。

  对于经整改达到监管要求的,换发经营许可证;对于经整改仍未达到监管要求的,暂停新业务的开展,继续进行整改。待达到整改要求后,发放经营许可证。经整改后,确实无法达到监管要求的,实施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退出,引导和督促担保公司妥善处理未到期担保责任。

  三、规范工作流程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交申请。

  拟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应向所在区(县)的监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经营许可证申请(原件,加盖公章)。

  2、经登记管理部门年检或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

  3、其他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原件,须经中介机构出具意见书)。

  5、公司章程。

  6、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信用记录报告。

  7、机构经营情况统计表(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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