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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0年11月5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市调水办各处:
  为加强行政许可审批管理,规范审批行为,依法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权,我局制定了《天津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并已经2010年10月19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天津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许可审批管理,规范审批行为,依法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权,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局从事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审批,是指我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通过依法审查,准予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快捷、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局行政许可处是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全局行政许可审批的日常工作,并根据局长授权,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施审批。
  第六条 局行政许可处是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部门,其他的业务处室原则上不得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七条 局行政许可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二)应申请人的要求,对公示内容进行说明、解释或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三)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负责指导当场改正,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审查申请和要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确定主办的业务处(室)或单位(以下简称主办单位)和办结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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