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违反森林保护法规,在非法占用的林地内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以及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公安机关一律按法律规定的上限标准实施处罚。对毁坏林地面积较大,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三)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过程中,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公安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对谋取私利,将被占林地上的树木伐倒,一律按盗伐、滥伐林木进行处罚;为营利性生产、作业,故意将生长中的树木折断、掩埋、致使森林遭到严重破坏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四)在已遭到他人破坏的林地内继续开采矿藏、采石、挖沙及其他项目建设,并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按破坏和非法侵占林地的原状面积予以处罚。
(五)对擅自转让、出租林地,以及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非法行为提供条件的集体和个人,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2倍罚款,同时依法收回其林地使用权、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四、具体措施和有关要求
(一)建立管护区域实名制度。各县(区)要细化护林员和监管员责任,对现有矿山、石场或选厂(包括有私挖乱采现象)等区域要绘制管护区域图,安排专人看护。对于监管不利,私挖乱采现象严重,不及时报案的,一经查实,要处罚或撤销护林员职务。
(二)启动打击非法侵占林地、毁坏林木联动制度。要健全林业、国土资源、环保、安监、公安、检察院、法院、监察等部门联动机制,形成举报、查证、查处、起诉、审判、倒查一体化工作制度。各县(区)要广泛收集情报信息,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联合国土资源、环保、公安等部门实施打击;要严肃查处护林员失职情况;要督促责任人和责任单位限期恢复林地原状,并对不符合征占用林地条件的,立即予以封停。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在查处案件中发现非法侵占林地、毁坏林木的信息或案件,要及时移交林业主管部门。各级公安机关与林业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参与现场处置,坚决打击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对非法侵占林地、故意毁坏林木案件,检察院要提前介入审查,对触犯刑律的,及时批捕和起诉;法院要及时审理、判决;财政部门要做好对专项行动的资金保障工作,划拨专门行动资金,确保此次专项行动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