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创业园区、街区等创业基地应当优先为残疾人创业提供场地或者设施。
残疾人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贷款贴息以及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置残疾人未达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应当安排不低于百分之十比例的岗位供残疾人就业。
政府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方式,为乡镇(街道)、社区配备残疾人工作人员,做好残疾人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依法减免税费。
第二十五条 鼓励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应当与培训质量和一次性就业率相衔接。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文化、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帮助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图书馆、文化馆(站)和体育场馆以及旅游景点等公共文化体育旅游场所,应当免费向残疾人开放,并为残疾人参加文化体育和旅游活动提供便利。
健身公共场所,应当配置适合残疾人身心特点的健身康复器材。
第二十八条 社会各界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进行文学、艺术、科学技术研究和创作,对残疾人创作的文艺作品或者研究成果的出版、发行给予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