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预〔2011〕13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对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的管理,现将《浙江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浙江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取得的罚没财物;
(二)国家司法机关办理各类案件时依法没收的财物和依法应上缴国库的追回赃款赃物、罚金;
(三)个人、单位按规定应上缴国库的无主财物。个人和单位上缴国库的礼物、礼卡、礼金等视同无主财物管理。
以上所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统称执法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罚没财物包括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没款项、物资;无主财物包括无主款项和物资。
本办法所称罚没收入是指执法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取得的罚款、罚金、没收款以及没收非法财物的变价收入,追回赃款、无主款项以及追回赃物和无主物资的变价款视同罚没收入管理。罚没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