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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医师实践技能考试费执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医师实践技能考试费执收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财综〔2011〕30号)


省卫生厅:

  《关于要求浙大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等单位执收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费的函》(浙卫便函〔2011〕1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基地建设有关要求,2011年起,你厅取消了原先分散在各设区市及义乌市的12个考点的口腔类别和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基地,设立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和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两个省级公共卫生类别和口腔类别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基地,分别承担全省公共卫生类别和口腔类别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工作。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按照事权与财力相匹配的原则,同意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和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分别作为全省公共卫生类别和口腔类别医师实践技能考试费的执收单位。

  二、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执收的医师实践技能考试费,执收项目编码:00032684,执收项目名称:医师实践技能考试费(公共卫生类别)。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执收的医师实践技能考试费,执收项目编码:00032685,执收项目名称:医师实践技能考试费(口腔类别)。

  三、经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选择确认,其执收公共卫生类别医师实践技能考试费时填列户名为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为33001613535050006423,开户银行为建行省分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经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选择确认,其执收口腔类别医师实践技能考试费时填列户名为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为33001613535058321020,开户银行为建行省分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

  四、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浙财预〔2010〕24号),医师实践技能考试费收入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044713目“考试考务费”,资金通过财政结算账户解缴国库,纳入一般预算管理。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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