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述限额内,根据项目建设标准与项目区实际需求,合理布置工程措施、估算项目总投资,按照现行筹资方式及财政资金配套政策确定省以上财政资金扶持额度。允许在增加配套和自筹资金前提下,提高项目建设标准。
(二)按照水源工程及防洪堤工程的建设方式给予省以上财政资金扶持。
为加强丘陵山区及海岛的水源工程建设及增强项目区的防灾、减灾能力,对山区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项目中的水库、山塘、堰坝等水源工程及防洪堤等单项工程按照不同的建设方式给予扶持。
新建、修建的小Ⅱ型水库及山塘,新增或恢复库容每立方米省以上财政资金补助5元(海岛地区为每立方米10元);新建堰坝每米省以上财政资金补助2000元,修建堰坝每米省以上财政资金补助1000元;确需保护耕地而新建的防洪堤每米省以上财政资金补助400元,修建防洪堤每米省以上财政资金补助200元。
(三)中低产田改造控制性工程单个项目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1000万元,在此限额内,根据省审定的技术方案和工程概算造价,结合现行筹资方式及财政资金配套政策确定省以上财政资金额度。
(四)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根据建设内容、中央财政投资和配套政策确定省以上财政资金补助标准,单个项目省以上财政资金一般为2000万元。
(五)单个科技推广项目申请省以上财政资金额度为100-150万元,每个市(含所属市、县、区)推荐1个项目。县(市、区)农发办将申报的科技推广项目上报市农发办,由市农发办按照竞争立项的原则组织专家评估后推荐上报省农发办。
六、建设标准
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按照省农发办转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浙农综办〔2004〕39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国农办〔2009〕163号)执行,努力将项目区建成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高产、高质、高效益农田。
七、有关试点
(一)积极探索促进土地治理与产业化经营两类项目有机结合试点。按照“依托龙头建基地,围绕基地扶龙头”原则,以农业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有机统一为目标,鼓励将土地治理项目与产业化经营两类项目有机结合进行建设,原则上单个两类结合试点项目建设面积不低于1000亩。对列入两类项目结合的试点项目允许将基地建设中所必需的农产品产地简易储藏保鲜设施、小型绿色食品产品检测设备及农药残留检测费等内容列入两类结合试点项目财政资金扶持范围;允许适当提高两类结合试点项目科技推广费的使用比例,可按不超过单个生产基地财政资金投入总额的10%安排,重点用于新品种推广和良种繁育、先进适用技术推广以及农民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