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省级集中安排的科技推广费项目
省级集中安排的科技推广费项目(以下简称“科技推广项目”)着力于解决粮油和蔬菜等主导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优良品种推广,由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有能力承担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项目的单位实施,省、市级农业科研院所及涉农院校为技术依托单位。科技推广费的使用遵照《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管理暂行规定》(浙农综办〔2006〕13号),实行属地申报和报账。
四、建设内容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小Ⅱ型水库(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及山塘(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的新、修建;堰坝、溪流护岸、排灌泵站及泵站周边河道疏浚清污(淤)、灌(排)渠(沟)、闸站、喷滴灌系统等水利工程设施的新、修建。
机耕路、机耕桥、农业生产运输作业道、梯田埂等的修建及主干路的硬化,种植绿肥及秸秆还田等对土壤进行改良、机械平整土地,农用输变电线路的架设、购置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的补助。
茶园、果园、桑园、笋竹两用林等经济林改造,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建设等。
引进并推广优良品种及先进适用农业技术、配置小型仪器、农产品检测化验、生物防治设施、以种植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为主的实用农业技术培训等。
五、扶持标准
(一)按照项目区的耕地治理面积结合工程建设内容给予省以上财政资金扶持。
衢州市、舟山市、丽水市、金华市等4个设区市和淳安县、安吉县、平阳县、苍南县、永嘉县、文成县、泰顺县、洞头县、兰溪市、武义县、磐安县、龙游县、常山县、江山市、开化县、岱山县、嵊泗县、青田县、云和县、龙泉市、庆元县、缙云县、遂昌县、松阳县、景宁县、三门县、仙居县、天台县等28个县(市)申报中低产田改造项目(不含控制性工程)省以上财政资金每亩补助不高于1200元;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省以上财政资金每亩补助不高于1400元。
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温州市、台州市等6个设区市和余杭区、萧山区、富阳市、桐庐县、临安市、建德市、海宁市、桐乡市、平湖市、嘉善县、海盐县、德清县、长兴县、绍兴县、上虞市、嵊州市、新昌县、诸暨市、瑞安市、乐清市、永康市、东阳市、义乌市、浦江县、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县等27县(市)及省监狱管理局所属农(林)场申报中低产田改造项目(不含控制性工程)省以上财政资金每亩补助不高于1000元;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省以上财政资金每亩补助不高于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