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
(浙财监督〔2011〕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所属市县不发):
现将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1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11年我省按照财政部的要求继续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会计监督检查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赋予财政部门的职责,各级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保障经费。
二、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列入2011年检查工作质量考评内容,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此项制度。
三、2011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确定教育事业单位为全省上下联动单位,此外,各地还应因地制宜确定行政事业与企业单位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各设区市财政局(除宁波市外)检查户数不少于12户(含2户受托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各县(市、区)财政局检查户数不少于3户,检查名单由各市汇总后于4月20日前报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