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
(黄政办发〔201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2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调控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的职责。住建、国土资源、规划、物价、统计、房管、地税、银监等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和省市部署上来。各部门之间要建立联动机制,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协同合作,对重点违法行为,组织联合执法整治行动,增强工作合力,切实承担起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责任。各地要将相关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和问责,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计划目标未完成的县市,市政府将根据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
二、合理确定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抓紧研究,科学测算,合理提出本市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于一季度前向社会公布,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备案,同时抓好落实。
黄冈市区2011年新建住房平均销售价格同比涨幅要低于本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涨幅,稳步提高城市居民家庭的住房支付能力。
三、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各地要按照住房保障目标责任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完成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要组织专班负责实施本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销售、售后管理及监督管理。各级发展改革、住建、国土资源、规划、房管、财政、物价、民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编制、建设用地供应、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市政配套建设、价格管理、资格审查公示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