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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八日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6月23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太原市森林防火条例
  删去第二十五条。
  (二)太原市商业网点管理办法
  (1)将第五条修改为“市、县(市、区)商业网点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业网点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商务、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有资产、房产、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商业网点发展相关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将该法规其他条款中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表述作相应修改。
  (2)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法定机关批准后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如需部分变更,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3)删去第十四条第三项。
  (三)太原市殡葬管理办法
  (1)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2)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对暴力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本办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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