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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综〔2011〕27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的使用管理,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财务管理监督,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新旧版捐赠票据使用时间规定

  从2011年7月1日起,新版全国统一式样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以下简称“新版捐赠票据”)正式启用,现行“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和“浙江省希望工程捐赠专用票据”(以下简称“旧版捐赠票据”)同时停止使用。

  二、新旧版捐赠票据换版工作安排

  (一)旧版票据核销和销毁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做好旧版捐赠票据清理登记工作。用票单位要对已经使用的旧版捐赠票据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填写《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结报核销表》;对尚未使用的旧版票据进行清点登记,填写《浙江省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按财务隶属关系在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到同级财政部门所属财政票据管理机构办理上述票据的核销或销毁手续。

  (二)新版票据印制与领购

  新版捐赠票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省级公益性单位可以从2011年6月1日起,到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领购捐赠票据。各设区市财政局于4月30日前向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上报申印计划,经审批同意后,按规定组织印刷。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到设区市局领购票据。公益性单位办理捐赠票据领购手续时,应当按照《关于核定新版财政票据工本费的通知》(浙价费〔2004〕29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票据工本费。

  三、工作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及时将文件转发至相关单位,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使我省公益性单位及时了解和掌握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政策,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要按照《办法》规定,严格核定捐赠票据的领购对象和使用范围,同时,要切实加强公益事业捐赠收入的监督管理,对公益性单位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要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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