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职责分工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地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据《
行政许可法》、《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5号)精神,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工作取得实效。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切实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协调解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人员、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积极支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工作。
(二)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各级政府要为经营者创造合法的经营条件,加强市场建设和准入引导服务,推动市场主体稳定发展。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强化以人为本工作理念,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分类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危害人身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利益和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取缔,绝不姑息,对涉及刑事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严肃处理;对社会弱势群体从事个体经营,且无严重社会危害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加强教育,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积极引导办证办照;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经营活动,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
(三)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查处取缔工作中,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执法办案程序,坚持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对拒绝、阻碍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对情况复杂、影响较大或群体性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注意综合治理;需要进行联合执法的,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协调合作;需要公安部门配合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情况,公安部门接到协同执法请求后,要积极配合,依法惩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职能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宣传工具,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并适时曝光一批无证无照经营典型违法案例,努力提高全社会依法经营意识,积极营造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