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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黄政办发〔201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5号)精神,现就我市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本着“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 和“发证在先,管理在先”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引导、规范与整治、治标与治本、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全面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二、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引导各类人员依法创办个体工商企业和私营企业,大力推动全民创业;依法取缔违法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无证无照经营户,整顿和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引导和督促具备条件但暂未申领证照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尽快办理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推动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制度化、规范化,营造公平竞争、守法诚信的市场环境。

  三、查处取缔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包括其他批准文件,下同)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撤销营业执照、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或延期变更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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