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为吸毒、贩毒人员出具假证、伪证的;
“(三)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为吸毒人员提供场所、吸食工具的;
“(四)一次被查获30人以上聚众吸毒、贩毒的;
“(五)一年内被查获三次以上吸毒、贩毒的;
“(六)被查获未成年人吸毒的。”
十、《
山西省盐业管理条例》
1、将第三条中的“以氯化钠为主”和第十九条中的 “以氯化钠为主”修改为“氯化钠含量60%”。
2、删去第五条和第二十九条中“地区行政公署”的内容。
3、将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八条中的“国家卫生标准”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4、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盐业批发企业”修改为“无碘食盐销售网点”。
5、将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中的“法规和规章”修改为“法律、法规和规章”。第四项中的“定期对食用盐批发、零售许可证的申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修改为“定期对盐资源的开发利用、食用盐批发、零售、运输许可证的申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6、将第三十四条中的“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第十三条”。
7、将第四十条中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8、删去第四十四条。
十一、《
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1、将第八条修改为:“鼓励、引导和支持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加强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2、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将第十八条修改为:“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建立或联合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中间试验基地,形成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联盟、产业联盟与标准联盟,共同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前款列举的机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
4、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未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具体办法执行国家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