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部分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
山西省禁止赌博条例》
1、将第一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凡以营利为目的,用麻将、扑克、骰子、牌九、纸牌等做赌具或者用抽签、设彩、摆象棋残局、打台球及利用互联网、游戏机等进行下注计输赢的,均属赌博行为。”
3、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4、删去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5、将第八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人均赌资五百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或者每注赌资二十元以上不足五十元的;
“……”
6、将第九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人均赌资二千元以上或者每注赌资五十元以上的;
“……”
7、将第十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在工作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进行赌博的;
“(二)用公款进行赌博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
“(四)组织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五)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8、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在查处赌博案件时,应当核查参与赌博人员的真实身份,对参与赌博的国家工作人员,经查实身份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通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9、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二、《
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
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的管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联产承包责任制,壮大集体经济,提高经济效益,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