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泸市府发〔201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一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建设,积极鼓励和正确引导民间投资的健康发展,促进民营企业做强做大,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各区、县政府要有专门机构负责民间投资工作,组织对本区域范围内的民营资本投资运营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广泛听取民间投资者意见,对民间投资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专题调研,3月底前向市金融办专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