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组织开展协同和联合行政执法工作
根据《郑州市协同和联合行政执法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组织实施协同和联合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完善部门协调和分工配合的长效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有效处置重大、复杂的行政执法事项或者特殊执法情形。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负有法定职责的相关单位
十二、梳理更新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依据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等变化情况,结合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实际,组织对全市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新一轮梳理更新,明确执法职责,编辑公布新的《郑州市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责综览》。责任单位: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配合单位:市、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十三、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根据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核和行政执法证件换发、核发情况,公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主体单位。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建立完善全市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公示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详细信息,实现对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化动态监管。以加强文明执法教育和提高综合业务素质为重点,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轮训和继续教育活动,提升行政执法队伍整体形象。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探索试行行政执法人民监督员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责任单位: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配合单位:市、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十四、初步建立行政调解机制
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调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调联动机制的意见》(豫办〔2009〕20号),研究建立市、县(市、区)政府负总责、两级政府法制机构牵头、政府各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实行统一的行政调解指导,研究行政机关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的职能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完善行政调解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责任单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单位:市、县(市、区)政府法制办配合单位:市、县(市、区)编办及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