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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四)确保资金足额到位和用地供应。区、县要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财政预算安排;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净收益10%以上以及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规定;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区内按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面积总量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定;中央代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倾斜;鼓励区、县政府规范发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融资平台,采取贷款贴息、信用担保、税费优惠等支持政策,引导银行贷款、信托投资等金融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大中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利用符合规划的自有生活用地和工业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棚户区改造,组织职工集资建房,政府给予政策及资金支持。2011年年底前筹集公共租赁住房6000户。

  三、严格执行房地产税收政策和差别化信贷政策

  (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住建部门和国土管理部门应根据市场情况及时动态调整房屋市场指导价和土地基准地价。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税务部门开展评税技术在房地产税收征收中的运用工作,加大存量房产交易税收征管改革和推广力度。税务、财政、住建、国土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有关部门要积极履行协税护税职责,主动向税务部门提供房产、土地交易信息,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税务部门应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已经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标准但不申请清算、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六)各金融机构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严格执行国办发〔2011〕1号文件对购买不同套数住房家庭的信贷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四、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

  (七)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全面落实我市2011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强保障性住房用地使用监管,严禁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的用途,凡以划拨方式取得保障性住房用地后申请改变用地性质用于商品住房等商业开发的,任何部门不得批准;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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