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11〕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泸市府办发〔2010〕43号)和《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通知》(泸市府发〔2011〕4号)印发后,我市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变化。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坚决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1〕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四川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责任,积极采取措施,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力度,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合理确定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我市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增长幅度不高于2011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切实改善群众住房条件
(三)建立和完善基本住房制度,逐步形成符合我市实际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和商品住房体系。狠抓2011年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落实,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等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1.3万套,发放租赁补贴1.1万户,改造城市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住房2045户,改造林业棚户区、农场棚户区、农村危旧房9321户,切实改善群众住房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