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承办单位要按照“一把手”负责制的要求,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办理工作顺利开展。各承办单位要把办理建议、提案与推动改进工作有效地结合起来,要把涉及全市重点工作,人民群众普遍关心,代表、委员反映比较集中的建议、提案,作为办理重点,加强跟踪办理,不断提高办理工作质量。
对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各承办单位要列为重点,并与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充分沟通衔接后,务必于5月1日前将办理结果和沟通情况报送市政府督查室,由市政府统一行文,并分别答复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对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应于6月30日前完成,7月1日市政府办公厅将对各承办单位办理情况进行通报;个别疑难问题,在征得市政府督查室同意后,可以适当延迟答复,但最迟不得超过8月30日。对逾期没有完成办理任务的单位,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关于2010年遗留建议的督办
在2010年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和闭会期间,代表们提出的建议643件,当年全部办理落实的213件(A类件),因政策等客观原因不具备办理条件的64件(C类件),尚有364件列为(B类件),各单位要对照去年办理的结果,继续认真做好这部分建议的办理工作,并将落实结果(即B类件和C类件经过承办单位不懈努力转化成A类件的建议编号和办理经验)于8月30日前报市政府督查室。
五、认真总结办理工作经验,及时报送办理情况报告
各承办单位在建议、提案全部办结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后,要认真总结办理工作经验,查找办理工作中的不足,并于8月30日前写出书面总结报告报市政府督查室。报告内容应包括本单位领导重视情况、制度建设情况、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络沟通情况、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所提问题解决情况、办理工作取得的实际效果等。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将对2011年度办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办理人员进行表彰。
六、需要明确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所有答复代表和委员的复文要由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签。
(二)各承办单位给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答复文件要严格按照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规定的办理格式办理(见附件2、4)。复文要按问题的解决程度,用“A、B、C”准确标出办理结果(标注在复文首页右上角)。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采纳的,所提问题已有规定并且承办单位明确说明了有关情况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拟解决或采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C”标明。复文须附市政府办公厅印制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卡》(见附件5、6)。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反馈意见,各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严肃对待。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馈不满意的建议、提案,市人大选工委、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协提案委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的,原承办单位要重新办理,并于1个月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