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方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涉及项目规模、功能、标准的设计变更,必须经项目业主同意,重大设计变更还应履行审批程序。有关建设手续的办理,由投资方或项目公司按现行管理要求进行申报。投资方和项目公司不得将合同内容全部或部分进行转包。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项目业主不得为投资方和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当事各方均不得利用BT模式项目作为担保物为融资方的其他项目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五、制定合理的回购条件和程序,保证项目正常移交
项目业主要根据自身回购资金情况制定合理的回购支付条件,预留不低于建安工程费5%的质量保证金。回购期不得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结束。项目回购期限不低于5年,项目建设期、回购期利率不高于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
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与投资方要按照合同约定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需中介机构做出结论的,应由双方共同委托的机构做出结论,委托方法和委托的机构应在合同中载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应签订回购备忘录,项目进入回购期。回购备忘录报审批部门和项目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项目业主应维护投资方的合法利益,不得随意变更回购条件。项目不能达到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不得回购,由投资方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处置办法。
六、完善管理措施,加强监督指导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城管、环保、审计、工商、税务等政府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BT模式的推行,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指导、检查、评估、审计,帮助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指导和监督项目业主搞好投资方招标工作;建设等行业管理部门要指导项目业主和项目公司办理建设手续,监督施工招标和工程质量;审计部门要加强对BT项目的审计监督;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BT合同的执行,协调相关问题。
BT模式合同双方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查把关。项目业主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执行中违法违纪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投资方违规被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5年内不得参与竞争本市其他BT模式项目的建设。要通过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进一步改善我市的建设市场秩序,更好地发挥BT模式在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