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务局关于滨海新区太平示范镇(二期)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批复
(2010年12月21日)
滨海新区太平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对天津市滨海新区太平示范镇(二期)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的请示》(滨太政发〔2010〕8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太平示范镇(二期)位于沙井子行洪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进行防洪影响评价是必要的。
二、《评价报告》采用的评价依据、技术路线正确,资料翔实,成果可信。
三、沙井子行洪道设计滞洪水位为4.00米(黄海高程,下同),现状地面高程为1.1~2.4米。建设项目应按照沙井子行洪道运用情况,宜选择距道路较近、地势较高、较平坦、场地土质较好、易于排水的地区。严格按照《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进行抗洪设计,并配套建设蓄滞洪区撤退路等安全建设工程。
四、示范镇对村庄进行退宅还田、撤村并镇,对撤村的村址应清理至地面高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