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证券服务机构和股权投资机构展业备案报告制度
为加强政府与证券服务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股权投资机构的协调和服务,建立证券服务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在我市展业备案报告制度。制定政策吸引国内外优秀证券服务机构、股权投资机构来我市开展业务,对其展业情况实施评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1.初次展业备案。初次来郑展业的证券服务机构、股权投资机构,要及时来人或来函向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拟来郑工作人员情况,以往工作业绩,在郑工作计划。市政府受理备案后,定期向我市上市后备企业发布推荐,适时召开证券服务机构、股权投资机构与上市后备企业对接会。
2.年度工作报告。已在郑展业的证券服务机构、股权投资机构,要于每年年底前,向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报告上年度在郑展业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上年度在郑展业整体情况、各项目进展情况、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四、建立企业上市信息报送制度
为及时掌握拟上市企业的上市进度及企业上市工作开展情况,便于各有关方面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工作,建立各县(市、区)政府及各有关单位、各拟上市企业、证券服务机构、股权投资机构信息报送制度,明确专人负责。
(一)各拟上市企业、证券服务机构、股权投资机构向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向各县(市、区)政府及各有关单位的上市主管部门同时报送以下主要信息。
1.拟上市企业要如实填报“拟上市企业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证券服务机构如有变动要及时报告。
2.拟上市企业引进股权投资机构,双方签订正式协议后,要在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引进股权投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名称、投资金额、股权占比、项目联系人等。
3.拟上市企业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立项协议或改制协议或财务顾问协议等合作协议后,要在五个工作日内报送所签协议。
4.拟上市企业与保荐机构签订辅导协议,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进入上市辅导后,要在五个工作日内报送辅导协议和“辅导企业及辅导工作基本情况表”(附件2);同时,保荐机构要报送参与辅导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辅导人员名单、联系方式、执业资格证明、曾参与过的上市保荐业务等资料;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要报送参与该项目的会计师和律师名单、联系方式、执业资格证明、曾参与过的上市项目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