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发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价费〔2011〕26号)
自治区有关部门,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发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303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决取缔各种不合理收费。社会团体收取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的收费或类似收费的,要立即取消或停止。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及时将本通知转发所管理的社会团体,并督促所管社团严格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规范社团收费行为。社团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社团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应报经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社团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的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其中,对存在垄断的服务收费,以及涉及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应报经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明确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涉及到全区的重要服务性收费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审批。对其他不具有垄断性、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社团遵循自愿有偿、公平公开的原则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加强社团收费收入管理。社团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不得将社团经费与业务主管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费混管,不得将社团收入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政经费或业务费开支,不得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社团收取会费应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团会费票据。社团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购领和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缴入国库,支出通过部门预算安排。社团收取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到税务部门购领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