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钦州市卫生监督所卫生许可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钦州市卫生监督所卫生许可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桂价费函〔2011〕81号)


钦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餐馆(饭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钦市价费〔2011〕1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卫生防疫防治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3〕169号)、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执行〈卫生防疫防治机构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价费字〔1994〕129号)、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财综〔2007〕54号)有关规定,餐馆(饭馆)的卫生许可办证审查,所对应的收费项目应该是“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审查”;具体的收费标准按职工人数(含临时工)确定,200人以上每个单位160元、51-200人每个单位120元、10-50人每个单位80元、9人以下每个单位40元、流动摊点16-24元。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