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省统计局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批广东省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的通知
(粤经信节能〔2011〕26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省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和省政府《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粤府〔2005〕83号)的精神以及《广东省发展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粤经贸电力资源〔2006〕198号)的要求,我省继续在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组织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第二批)名单印发给你们,并对我省试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积极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为我省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实践经验。各试点单位要成立循环经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确定具体实施部门,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二、完善实施方案
各有关市政府及循环经济主管部门要组织指导试点单位完善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并于2011年6月30日前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备案。各试点单位在完善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过程中,要突出重点,根据资源环境条件,结合自身情况,明确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任务、重点和措施。
三、组织实施
试点单位要按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抓紧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各有关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推进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对有关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四、重点项目申报
各试点单位要抓紧对列入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重大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组织专家论证,积极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重大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报批手续。省有关部门对循环经济试点重大项目和技术开发项目将予以适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