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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业经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市人民政府十四届五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龙沙区、铁锋区、建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按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公平补偿。
  第四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心城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中心城区内的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称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该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经过房屋征收部门专业培训。

第二章 房屋征收补偿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房屋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前款所称补偿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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