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1]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南京市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应对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能力,及时、有效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降低突发事件对国家形象、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涉及我市境外劳务人员和管理人员,需政府部门协调处理的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包括因经济纠纷、工伤事故、交通意外、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原因造成的境外劳务人员伤亡事件以及集体静坐、示威、罢工、游行等境外群体性事件。主要包括:
(一)经国家商务部核准具有对外投资、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对外援助经营资格的我市企业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
(二)无经营资格的我市企业或个人在违规开展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
(三)在我市招收对外劳务人员的市外企业或个人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
由上述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引发的境内突发事件,按照本办法处置。
第二条 南京市对外劳务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商务局、投促委、外事办、公安局、工商局、住建委、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办公室成员由上述相关部门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
各区县政府负责辖区所涉及的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建立相应的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机构。
第三条 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机制。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遵循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