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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项目业主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征收申请时,需提交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并说明项目性质符合公共利益需要、规划许可证明、征收范围红线图及土地性质的证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

  四、为维护全市征收补偿标准的统一,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报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征收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征收条例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五、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国土房产、规划、建设、综合执法等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权属未登记房屋等情况进行调查、认定,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由执法部门予以拆除。

  房屋征收部门应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六、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规划、建设、国土房产、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工商、税务登记、迁入户口等审批手续。

  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区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牵头组织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500户以上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5日内,通过自行协商或以多数人意见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若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则在上述期限届满后3日内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抽号的方式随机选定。公开抽号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区监察部门、街道(镇)、社区(村)组织代表及公证机关参与监督、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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