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3月8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8日)修改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1〕75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维护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四月六日
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
为贯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维护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闽政办〔2011〕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房屋征收实行市、区两级政府共同负责,以区为主的原则,市政府负责全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加挂市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牌子)和各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或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对各区征收部门的征收与补偿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的责任。
二、市、区分别成立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在征收事务管理中心未成立之前,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街道(镇)及其他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