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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重庆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基本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康复服务网络进一步完善,普遍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基本实现有需求的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和普遍适配辅助器具;支持对0―6岁贫困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抢救性康复。

  ――基本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安全住房。将住房困难的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纳入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住房救助制度;结合农民新村、巴渝新居建设和农村危旧房改造,加大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力度,切实保障残疾人住房安全。

  ――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少年人人享有义务教育。通过普通教育与特殊教育相结合,实现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普遍接受义务教育,提高教育质量。

  ――基本实现有就业需求和能力的残疾人人人享有充分就业。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实现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普遍享有就业服务和培训,保障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

  三、主要任务

  (一)社会保障。

  按照国办发〔2010〕19号、渝办发〔2010〕389号文件要求,建立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大力提高城乡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使残疾人基本生活有稳定的制度保障,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1.将残疾人普遍纳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予以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扩大残疾人社会保障覆盖面,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

  2.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应保尽保;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实施重点救助,并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对一户多残、老残一体以及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学龄前残疾儿童、在校残疾学生和托养服务机构里的残疾人等特殊困难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实行临时救助。将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供养范围,实施养育、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相配套的孤残儿童综合性福利政策。

  3.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残疾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各项待遇,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参加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按规定政府给予补贴。鼓励、帮助非全日制就业、个体就业、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将不能实现就业、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城乡居民社会保险。

  4.扩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残疾人缴费补助范围,对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由政府按规定予以资助。逐步扩大残疾人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稳步提高待遇水平。大病救助、医疗补助优先照顾残疾人,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积极探索残疾人专项医疗救助。

  5.探索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津贴制度。开展一户多残、老残一体、低保及低保边缘户等困难残疾人专项生活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津贴工作试点。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要积极探索对贫困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寄宿型托养、日间照料、护理、居家服务由政府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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