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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2011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根据地质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活动表现等情况,选择危险性、危害性较大的地质灾害点11处作为今年的防范重点,详见附件1《厦门市2011年重要地质灾害点一览表》。
  三、地质灾害防治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市、区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水利、市政、交通、铁路、气象、民政、教育、旅游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国土资源部门(思明区、湖里区为建设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和指导,协助同级政府进一步建设群测群防体系,联合气象等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加强汛期防灾、应急处置、灾害治理等工作;建设部门要严格山地建设工程的审批管理,掌握在建工程的情况,对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建设工程做好防治工作;水利部门要及时向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提供水雨情动态信息,做好水利设施地质灾害的巡查、监测和治理;交通、市政、电力、通讯、铁路部门要做好公(铁、道)路和市政、电力、通讯设施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保障交通、市政等设施的畅通;教育、旅游部门要做好学校、旅游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校区、旅游区地质灾害监测与防范;民政部门要做好救灾物资组织调配和灾民转移安置、生活救济工作;气象部门要及时通报大气降雨信息,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广播电视部门应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及时播报同级人民政府的防灾部署、灾害性气象信息及地质灾害气象预报等。发生地质灾害险、灾情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厦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应急处置职责做好抢险救灾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应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厦门地质工程勘察院为我市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持单位,要加强地质灾害研究工作,为地质灾害预测预警、危险性评估、工程治理、抢险救灾等提供技术支撑。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落实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把防灾减灾工作组织好、落实好。要建立以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有关部门领导责任制为核心的地质灾害防治体制,层层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应当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监测巡查体系,形成组织健全、责任到人、全面覆盖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
  (二)加强预警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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