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设立公司或增加注册资本的,工商部门要按照“先过户、再登记”的原则进行审查把关,在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办理完结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应登记。
四、对本通知下发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清理
全市各级工商部门应对《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119号)施行后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股权变更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并将相关企业的名称、企业类型、股权变更前后情况等信息汇总后书面通报市级和同级国土、财政、国税、地税部门,由税务部门依法进行税收征收管理。
五、工作要求
全市各级工商、国土、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工作联系,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此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既要认真履行好职责,从严审查把关,又要提高办事效率,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附件1:以土地资产为主的企业变更登记审查意见书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名称
(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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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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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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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股东
(出资人)变更情况
| 变更前情况
| 变更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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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姓名
或名称
| 住 所
| 纳税人
识别号
| 股东姓名
或名称
| 住 所
| 纳税人
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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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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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
(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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