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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以土地资产为主的企业工商登记审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以土地资产为主的企业工商登记审查工作的通知
(渝办〔2011〕13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防止少数企业利用转让股权、更换法定代表人、出资入股等形式非法炒卖土地和偷逃税费,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11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以土地资产为主的企业工商登记审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以土地资产为主的企业范围

  全市各级国土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土地审批权限对以土地资产为主的企业进行认定,并按月将已经获得土地的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名单书面通报同级工商部门。其中主城九区和北部新区的企业名单由市国土房管局通报市工商局。工商部门根据国土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单,在内部业务信息系统中进行警示标注,锁定相关企业。

  二、建立会审和信息通报机制

  工商部门依照国土部门提供的名单,对企业的变更登记行为进行从严审查。相关企业申请股权转让或股权转让同时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工商部门除依法对企业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外,还应要求企业将填报好的《以土地资产为主的企业变更登记审查意见书》(见附件1)报送该宗土地所在地国土部门审查。国土部门应对相关企业的土地履约情况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对国土部门签署“合同已履行、土地投资已达到规定比例”意见的,工商部门依法准予变更登记;对国土部门签署“合同未履行”或“土地投资未达到规定比例”意见的,工商部门不予变更登记。对准予变更登记的,工商部门应将《涉税事项告知书》(见附件2)发放给企业,并按月将相关企业的名称、企业类型、登记事项变更前后情况等信息通过“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同时通报给市级和同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由国税、地税部门按照税收征管权限划分,依法对该次转让行为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在“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完成相关功能改造升级前,工商部门应采取信函方式进行通报。

  三、加强对土地入股、增资行为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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