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夫妻分居转入职工的问题。因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而转入的职工,其分居时间应满三年以上,报送审查材料时应附结婚证和配偶方户口簿影印件。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办理转移手续:
1.夫妻年龄相加满60周岁或者夫妻一方年龄满35周岁的;
2.夫妻一方工作时间满10年以上的;
3.夫妻一方患有严重病残,达到生活不能自理条件的。
六、关于照顾家庭困难转入职工的问题。因照顾家庭困难而转入的职工,其本人应写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同时还应附有关证明材料。
七、关于因配偶一方任职形成另一方随调转移的问题。因配偶一方任职申请另一方随调转移,在报送审查材料时应同时报送配偶一方任职单位上级部门的任职及调动证明材料。配偶一方属聘任而不做调动的,另一方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八、关于职工随军转移的问题。符合随军条件而转入的职工,报送审查材料时应附军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报告等有关证明材料。
九、归国华侨、侨眷或港、澳、台胞亲属等确有特殊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的,报送审查材料时应附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十、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凡转移工作单位的职工,报送审查材料时应附与转出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书》影印件。
十一、经用人单位同意转移的职工,在办理转移手续过程中,非职工本人的原因,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申请转移职工的工作及停发工资。
十二、职工不论以何种理由报审转移,原则上都不得造成新的夫妻分居。
十三、凡转移工作单位的职工,在《职工转移备案审查表》中“转入单位主管部门意见”栏内需盖“委、办、厅、局、公司”的公章;凡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一律退回申报单位;凡不据实填报表格或材料的,一律取消当年所下达的计划调控指标或第二年的计划调控指标。
十四、今后各单位报送我厅的职工转移备案审查材料,报送时间为当年的十一月三十日前;次年职工调控计划申请送达时间为十二月二十五日前,过时一律不予办理。次年职工调控计划申请必须由省级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今后无特殊情况不再发文通知,请各单位按上述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