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参保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部分计入统筹账户,8%部分计入个人账户。
办理补缴时年满60周岁以上的“超龄参保人员”,每超过一周岁,可减少缴纳一次性补缴费全额的3%。
(二)待遇计发办法
“超龄参保人员”从办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云政发〔2006〕1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2010年12月31日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超龄参保人员”,“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项参数统一采纳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值;2011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超龄参保人员”,“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项参数采纳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值。
“超龄参保人员”选择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15年缴费年限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均记为1;选择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15年缴费年限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均记为0.6;选择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15年缴费年限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均记为0.4。
办理参保时年满70周岁以上的“超龄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项参数统一为56个月,每超过1周岁,基本养老金增加20元。
“超龄参保人员”有国家和省级政策认可的连续工龄的,其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所依据的政策与正常参保人员一致。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超龄参保人员”的其它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正常参保人员一致。
(三)参保经办管辖及视同缴费年限审核标准
“超龄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手续及待遇审核发放等工作。
“超龄参保人员”的连续工龄及年龄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认定,审核认定以个人档案和有关原始资料为依据,审核认定标准与正常参保人员一致。
三、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保要求
本实施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等人员,要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