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56号)
《本溪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业经2011年3月17日本溪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王世伟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本溪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地方志工作,全面、客观、系统地记载、保存、利用地方史志文献,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
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及相关地情历史文献。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包括综合性地方志书和专业性志书。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年度地情资料性文献。
相关地情历史文献,是指记述地区、组织、部门和单位基本情况的书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行政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拟订)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并负责向上级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二)组织编纂本级综合性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及相关地情历史类书籍,审查、验收本行政区域内下一级综合性地方志书及同级专业性地方志书;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及相关地情类书籍;
(三)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培训地方志编撰人员,征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开展地方志理论研究;
(四)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料,宣传、推广地方志成果,开展地情研究,建设地方志馆(室)、地方志资料库、地方志网站,为公众读志用志提供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