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健处(市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来榕上级领导、高级外宾的医疗安排;管理审核市直单位干部保健对象医疗经费开支;指导各县(市)区干部保健工作;承担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中医药管理处
拟订全市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及民族医学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对全市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中医(中西医结合)的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落实;承办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审批许可、执业登记和评价评审工作,组织实施中医药人员执业标准;推进中医药的继承和创新,协调和指导中医药科研攻关和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推进中医药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
(六)法规监督处
负责拟订全市卫生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卫生行政复议工作;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等监督管理,负责餐饮业、食堂等食品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超市自制自售熟食部、卤味店等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加工部分的卫生许可和监管工作;负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和传染病防治监督,承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管职责;承担打击非法行医的职责;负责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七)计划财务处
拟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资源配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卫生财务管理规章和卫生服务价格标准;负责指导全市卫生计划财务工作并实施财务监督和管理;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预算决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基建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和全市农村卫生项目建设工作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拟订全市卫生机构医疗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卫生统计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协调利用国外卫生贷款工作。
(八)妇幼卫生处
组织实施《
母婴保健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服务体系建设,落实妇幼政策措施和妇幼技术规范;负责妇幼保健综合管理和监督;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
(九)农村和社区卫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