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榕政办〔2011〕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四月十日
福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卫生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行政许可。
(三)将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增加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五)增加负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监督管理的职责。
(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起草并组织实施卫生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工作,统筹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各县(市)区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组织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三)拟订并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四)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和健康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及相关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负责监测、预警有关传染病疫情。
(五)负责卫生应急工作,拟订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负责本市重要会议与大型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