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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六)综合服务处(保卫处)

  负责市级大型会议和重要活动的服务及保障工作;协助做好市级重要接待的服务工作;负责对直属会堂、服务处的检查指导;负责市委、市政府机关大院及市级领导住宅区、市级重大活动的内部安全保卫及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市委、市政府机关大院并指导和协调市直机关单位开展爱国卫生、环境绿化等社会事务工作;负责战备、抗洪救灾、突发性事件等应急情况下市级领导机关的后勤保障工作。

  (七)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教育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和出国(境)培训考察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机关后勤系统干部岗位培训工作。

  机关党组织按《党章》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5名(含原为老干部服务的工作人员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4名。

  五、其他事项

  (一)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职责分工。市经济委员会承担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有关综合协调和节能方面的工作,监督指导工业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影响方面的工作;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污染减排工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机关事业单位节能工作;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市机关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含财政全额拨款以外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等工作。市财政全额拨款以外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仍由市财政局管理。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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