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榕政办〔2011〕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四月十日
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将市委、市政府接待办公室的职责划给市委办公厅(市委、市政府接待办公室)。
(二)增加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机关事业单位节能工作职责。
(三)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直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拟订市直机关事务工作的规定、办法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市直管单位行政经费预算、编审、报批和财务工作;负责全市公务活动中接受的礼品礼金集中收缴工作;按规定组织实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三)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节能规划、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和能源审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改造装修及修缮项目的核准。
(五)负责市级领导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和其他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市级重大会议及重大活动车辆的保障;协调清理违反规定购换小汽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