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榕政办〔2011〕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四月十日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建立健全全市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以及房地产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全市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以及房地产行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市住房保障规划、年度计划及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的管理;指导全市直管公房和涉外房屋的管理。
(四)承担房地产宏观调控和房地产市场监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房地产宏观调控及市场监管政策,负责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拟订全市房产交易、房屋权属管理政策,指导全市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负责房产中介管理;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工作。
(五)负责全市物业服务行业管理工作。拟订物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指导、监督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和物业管理承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