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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榕政办〔2011〕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四月十日

  福州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三)将原市文化局的电影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四)加强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播放)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的职责。

  (五)加强对全市广播剧、电视剧(含动画片)的管理以及内容审查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创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管理全市性重大广播电影电视活动,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拟订全市广播电影电视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执法业务。

  (三)组织推进全市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本市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指导、监管全市广播电影电视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负责扶助农村和老少边贫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

  (四)监管全市播出的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传播的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负责广播剧、电视剧(含动画片)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管电影放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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