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榕政办〔2011〕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日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加挂“福州市交通战备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全市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三)将原市交通局的职责和原市建设局的公共交通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四)将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牵头协调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含春运工作)的职责划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五)将原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承担的负责取缔人力三轮车,查处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非法营运行为的职责划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六)将鼓楼、台江、仓山、晋安等四城区交通运输管理的职责划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七)增加统筹协调轨道(铁路)交通、港口交通管理和航空、游艇管理等职责。
(八)推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相互衔接,优化交通运输布局,推动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推动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水路交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公路、水路交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市交通行政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