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协助地震测量队开展地震监测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0]17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落实全国防震减灾工作会议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精神,切实做好防震减灾各项工作,“十二五”期间(2010年-2015年),中国地震局和省地震局地震测量队(简称测量队)将继续在我省辖区内开展地震监测工作。为保证该项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测量队做好以下工作:
一、测量队车辆携带仪器装备执行地震监测任务时,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军警部队查验确认无问题后应予放行,并协助解决野外测量人员住宿及雇用少量劳动力等有关事宜。
二、执行测量任务的车辆,通过禁行路段、区域时,应向当地公安或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核发办理禁行区通行证。
三、准许测量人员、车辆通过高等级公路、桥梁、隧道、铁路、哨卡和重要工程设施等地段;准许铲除影响测量的少数青苗,确需采伐林木的,要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规定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