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榕政办〔2011〕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四月十日
福州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城乡规划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承担的履行福州市城区范围内涉及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处罚权划入市城乡规划局。
(三)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全市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以及城市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
(二)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实行规划管理,核发规划管理证书,并参与城市各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三)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专业规划的审查。
(四)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雕塑评审。
(五)参与制定城市规划区内中、近期及年度城市建设计划;履行福州市城区范围内涉及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和强制拆除权。
(六)指导市辖各县(市)城乡规划和村镇规划工作。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