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榕政办〔2011〕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日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建设局的职责划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将原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承担的内河建设、管理(不含内河环境卫生日常管理)的职责划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增加负责指导户外广告和灯光夜景建设的职责。
(五)增加统筹协调建设系统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六)将公共交通管理的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七)将指导和管理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除温泉外)的开发利用的职责划给市水利局。
(八)强化统筹城乡建设的职责,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全市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拟订全市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
(二)拟订全市城乡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桥梁、路灯、供水、节水、排水、燃气、建设档案、内河管理、户外广告和城市景观建设等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建设;负责温泉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三)承担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全市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